内蒙古自学考试改革发展
第一,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方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我国创立和实行的、富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制度。1988年国务院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014年进行了修订。近年来,教育部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新形势和变化予以关注并加强研究。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经商财政部,根据现行政策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发改(价格)部门牵头制定,由各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方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提出了有关要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教育部指导教育部考试中心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多种方式促进社会助学活动的规范发展。
第三,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分积累和转换方面。2016年,教育部发布《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提出要创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分认定和转换,扩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分的使用范围,方便学习者通过自主学习接受高等教育。推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认可高等学校课程学分,探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分转换为高等学校的学分。高等学校自主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分认定办法,推动更多高等学校认可自学考试成绩。
第四,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方面。2016年,教育部发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调整专业设置模式,聚焦实践能力培养和职业素养提升。2018年,教育部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范专业设置,优化专业结构。
第五,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智能化考场建设方面。根据职能分工,考场编排工作由各省级考试机构负责。近年来,多地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编排开展了一些有益探索,如采取大课程和小课程混编结合的方式,统筹考虑考场超员和课程超员的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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